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劳务报酬发放,根据《新医院财务制度》(2011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以及《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等文件精神,参考《河北省中医学院劳务报酬管理规定》,结合yh1122银河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劳务报酬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费等非工资性收入。
第三条 各部门在支付劳务报酬前,应落实劳务报酬支出的标准及资金来源,并填写统一的劳务报酬支出发放表。支付劳务报酬的资金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在未落实劳务报酬资金标准和来源情况下擅自决定发放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第四条 支付给在读研究生及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报酬,月累计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代扣代缴。
第五条 支付给研究生的劳务报酬,必须打入学生银行卡中。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报酬,必须打入其本人的银行卡中(信用卡除外),不得以个人名义提前垫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原则上不予现金支出。
上述经费支出,根据其资金来源按以下程序执行:从专项项目经费列支的,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医院及科研专项经费报销审批程序支出;直接从医院事业费列支的,由各部门填写财务处统一制发表格,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财务处核准同意后,根据医院规定的财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报销。
第二章 劳务费
第六条 劳务费发放对象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界定,一般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或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七条 对于医院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聘请的各种媒体或记者,支付的劳务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专家咨询费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发放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性质,在发放的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三章 专家咨询费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医院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负责本项业务活动部门(或课题组)的人员,不能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
第九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中有关的规定执行,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参照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咨询费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咨询费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以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和评审,专家咨询费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60元(人/次)执行;邀请省外高层次专家论证、评审,专家咨询费按1000元/人/天,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标准执行。特殊项目发放标准按照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聘专家培训费、讲课费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等需要,经医院同意外聘专家、教授的讲课费,医院应按上级主管学校规定或教研经费规定的课时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教学或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院内开展职工培训发生的讲课费(税后),按以下标准执行: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医院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会议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在职职工绩效工资外收入
第十二条 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的有关规定,正常发放的绩效工资包括了支付在职职工的所有劳酬,除特殊情况经研究同意必须加班发放加班费外,平时工作一律取消加班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倒休。医院严格控制正常工资外收入的发放,院内职工凡承担与本人岗位职责相关的活动,一律不得发放工资外收入。
第十三条 院内在职职工作为专家,承担其他部门(或非本人参加的)有专项经费的项目评审、设计、论证、教学等工作的,按专家咨询费方式领取咨询费收入,其资金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院内在职职工作为专家,承担校内招标、项目评审、论证等没有专项资金的额外工作,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不支付劳务报酬;占用非工作时间的按每人每半天100元标准支付劳务报酬;服务人员和监督人员在不超过评委总数1/2的范围内,可参照以上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按医院有关科研教学规定发放的教学、科研奖励等专项奖金,有关部门(项目或课题组)按规定分配到个人,经院领导审核签字,由财务处随当月工资发放。
第十六条 具有特殊情况的经费支出,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严禁通过劳务报酬发放套取现金,一经发现,除追回发放资金外,相关人员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医院各部门发放劳务报酬,应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专家咨询费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