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医疗机构在预防控制中有哪些法定职责呢?
答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问
二、发现疫情后如何履行报告职责?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2小时网络报告。
问
三、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问
四、如何在疫情防治中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要求,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保障医务人员从业安全。
问
五、法律对医院机构保护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方面有什么规定?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问
六、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怎么处理?
对于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情况,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刑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