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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患者费用减免制度

日期:2007-10-1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为了贯彻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医院对贫困患者实行减免费用的举措。
   一、适用范围:
      1、 yh1122银河省贫困农村地区患者
      2、 yh1122银河省城镇贫困患者
      贫困农村地区患者需持有原籍村委会证明信、乡(镇)、县(市)民政部门证明信.
      享受“低保”的城镇贫困患者或贫困残疾人患者需持有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或持有省市政府部门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注:以上证明材料都必须加盖公章。
      二、 审批程序
  1、住院患者:由患者提出申请,首诊医师审核后报所在科室主任,科主任审核无误后签字批准,首诊医师报住院处审核,批准后办理住院手续。
      2、门诊患者:首诊医师审核后即可享受减免费用待遇。
      三、惠民政策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贫困患者实行“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即减免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卫生材料费),减收10%化验检查费,住院患者床位费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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