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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9-1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94号)有关规定,yh1122银河委拟于今年10月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类别划分

职业病诊断资格共分6大类: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类;

(二)职业性化学中毒类;

(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类;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类;

(六)其他综合类(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肿瘤及金属烟热、滑囊炎、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

三、考试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20分);

(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10分);

(三)职业健康监护专业知识(30分);

(四)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40分)。

四、考试方法

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集中答题方式,试题由系统在题库中随机抽选。考试内容第(四)项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考试,按资格类别(6大类)中所选考的类别分别进行答题,一类一卷,与前三项分数合计合格的,取得此类的职业病诊断资格。每个申请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别,申请粉尘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人员,还需完成尘肺读片考试。

五、报名条件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六、时间地点

(一)时间

1.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9月30日。

2.考试时间:2019年10月15日。

(二)地点

1.计算机网络在线集中考试: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189号铁路运输学校8号楼9楼机房。

2.尘肺读片考试:河北省石家庄市建明北路16号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

准考证打印和考试具体时间请于10月中旬关注报名网站。

七、报名方法

登录http://testb.ektianxia.com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需按选考项目勾选报考类别,报考类别可单选也可多选。

八、上传资料

在网上报名时上传如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资格考试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

(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影印件)。

九、结果公布

考试结束三周后公布结果。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83号)的有关规定,考试合格人员请持医师执业证书到相应审批部门加注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相关内容。

十、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以虚假信息报名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报名后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十一、其他事项

(一)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须每两年参加一次复试。复试侧重于新增法律、法规和标准,题库量和考题量分别是资格考试的30%及50%。复试成绩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类别的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此前已取得国家和省级“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yh1122银河委将在委网站公布名单)可直接取得本通知中规定的相应类别资格。

(三)已通过2016年至2018年原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知识能力考试的人员(yh1122银河委将在委网站公布合格人员名单),视同已具备相应类别的职业病诊断资格,但仍须在2020年参加职业病诊断资格复试。复试成绩不合格人员,取消职业病诊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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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登录卫健委网站http://wsjkw.hebei.gov.cn/index.do?templet=content&id=389928&cid=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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